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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訂有「誠信經營規範」基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明確規範董事、監察人、委員會委員及顧問、執行長與所有受雇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應遵守民法、財團法人法、商業會計法、公益勸募條例、政治獻金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及本會相關規章,以落實誠信經營。


109年1月5日  本會制定誠信經營規範
109年1月5日  本會於第十三屆第十八次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09年2月25日 衛生福利部核備通過:衛授家字第1090002373號函
109年5月11日 本會會內網站公告:伊字第109351001號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誠信經營規範》109.01.05制定


一、總則

  • 目的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基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並建立良好之組織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落實捐助章程所設立之宗旨及任務,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 適用對象

本規範所稱本會人員,係指本會董事、監察人、委員會委員及顧問、執行長與所有受僱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

 

  • 不誠信行為

本規範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會人員於辦理業務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服務使用者、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利益態樣

本規範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款待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前項正常社交禮俗之認定標準如下:


基於工作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基於正常社交禮俗、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活動。
因業務需要而邀請或受邀參加特定之活動、參訪等,且已明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為社會禮儀習俗或其他符合本會規定者。

 

  • 法令遵循

本會人員應遵守民法、財團法人法、商業會計法、公益勸募條例、政治獻金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及本會相關規章,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二、作業處理程序

  • 專責單位

本會指定行政管理處處長室辦理本作業程序之修訂、執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主要職掌下列事項:


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本會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並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
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業務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業務活動,建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 收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

本會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第四條規定之利益,除有第四條第二項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提供或承諾之人不論有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主管,必要時知會本會專責單位。
無法退還時,應立即陳報其直屬主管,並於收受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送交本會專責單位處理。


本會專責單位應視第一項利益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轉贈其他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執行長核准後執行,若涉及董事、監察人、委員會委員及顧問,則陳報董事會核准後執行。

 

  • 禁止提供任何不正當利益及處理程序

本會不得提供或承諾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本會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不正當利益,應立即陳報直屬主管,並通知本會專責單位,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發生之風險。若涉及董事、監察人、委員會委員及顧問,則陳報董事會處理。
如發現涉有不法情事,並應立即通報司法單位。

 

  • 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本會不捐贈政治獻金。

 

  • 利益迴避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有利益衝突者,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 服務使用者之權益保障

本會提供服務應遵循相關法規,確保服務使用者之權益。

 

  • 社會大眾之責信

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本會捐款之收受、保管及運用,應遵循相關法規,並定期於本會官網及會訊公開服務成果。

 

  • 財務透明

本會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建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本會稽核室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長,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 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

本會人員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之對象從事業務活動,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停止與其業務往來。

 

  • 契約明訂誠信經營

本會應將誠信經營條款納入契約書範本,並要求簽約對象確實遵守本會誠信經營政策,如對象涉及不誠信行為,本會得隨時終止契約。契約若無載明時,本會將提醒簽約對象並進行溝通。

 

  • 教育訓練與考核

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應定期向董事、監察人、委員會委員及顧問、執行長與所有受僱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說明本會誠信經營政策。
本會定期對董事、監察人、委員會委員及顧問、執行長與所有受僱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使其充分瞭解本會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處置。


三、檢舉 、獎懲及申訴制度

  • 檢舉管道

本會建立獨立保密檢舉信箱,公告於本會官網及內部網站,任何人發現有違反誠信經營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
檢舉人須具名透過檢舉信箱載明具體事證,本會受理後進行後續調查處理程序。

 

  • 檢舉人保護

本會承諾,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或其他不利處分;且本會專責單位及其他協助處理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保密檢舉人之身分資料及檢舉內容。

 

  • 檢舉事件處理程序

本會專責單位對於不誠信行為之檢舉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處理之:


確定檢舉情事是否在檢舉適用範圍,並於檢舉人提出檢舉後三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情形通知檢舉人。檢舉案件如虛偽不實,或無具體內容,或非違反第三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不誠信行為者,本會專責單位將不予受理。
本會專責單位於受理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時,應呈報至其上一級主管,若檢舉情事涉及董事、監察人、委員會委員及顧問或執行長時,調查報告應呈報至董事會審理。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得適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會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於必要時得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本會之名譽及權益。
本會專責單位人員受理檢舉案件後,無正當理由而未處理,或被檢舉人之主管於被檢舉前已知悉有非法、不道德或不誠信行為之情事,應處理而未處理者,依本會工作規則辦理。
如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會同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如屬重大違規或本會有受重大損害,本會專責單位應向董事會報告。

 

  • 申訴制度

本會於做出懲處決定前,應提供被檢舉人陳述意見或申辯之機會;若被檢舉人對於懲處結果仍不服者,可依本會「員工申訴辦法」辦理。

 

  • 獎懲制度

本會對於本會人員違反誠信行為者,應依相關法令或本會相關人事規章懲處。
本會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視檢舉情事之情節輕重給予獎勵;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懲處。

 

  • 紀錄保存

檢舉受理、調查過程及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如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 內部公告

本會依相關規定,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受懲處人員。

 

  • 政策宣導

本會專責單位應定期舉辦內部宣導及教育訓練,向本會人員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 資訊揭露

本會將於本會網站及年報揭露本規範內容及執行情形。

 

  • 修正與實施

本會之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建立誠信透明之理念及促進健全經營,檢舉不法人人有責,如發現本會或本會人員違反本會「誠信經營規範」之行為,您可檢具事證透過電子信箱向本會檢舉,本會將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

 

為加速您的問題處理,請提供您的真實姓名、連絡電話、電子信箱地址,並說明發生時間、地點、投訴對象(單位)等資料,謝謝。

檢舉信箱:service351@eden.org.tw

受理單位:伊甸基金會行政管理處處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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